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署名權的內容,署名權作為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,各國法律都有規定。對于什么是署名權,我國《著作權法》的第十條第(二)項這樣規定,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,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。那么署名權的內容包括哪些?
署名權
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,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。其內容包括:
1、作者有權決定署名的方式,可以署真名、藝名、筆名或假名,也可以不署名。當作者選定署名方式后,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變。對于合作作品,各個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權,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順序應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議決定。
2、出版發行他人作品必須注明作者。無論傷口其他權利保護期是否屆滿,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權在任何時候者是不可侵犯的。
3、公眾在合理使用、法定許可或強制許可范圍內使用作品時,雖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征得著作權人同意,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權,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應注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稱或出處。
4、禁止他人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姓名發表,或者未參加創作而作者一起署名。根據《著作權法》第45條第3項規定“沒有參加創作,為謀取個人名利,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”,“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、公開賠禮道歉、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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